汽车金融服务费成焦点话题 乱收费用违法违规

2019-04-18 08:12:52    来源:法制网    

近日,西安奔驰车主维权事件中,女车主被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成为焦点话题。

据新华社报道,对于金融服务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高度重视,已要求北京银保监局对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是否存在通过经销商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等问题开展调查。银保监会称,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月16日,据央视报道,调查组已约谈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工作小组,全面调查“收取金融服务费”等涉嫌违规违法行为。

4月1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指出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等应明码标价,杜绝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当前汽车销售服务存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缴纳续保押金或续保保证金等问题,有些经销商代办业务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多收上牌费、金融服务费,还不开具发票,引起消费者强烈不满。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惩处。

分期贷款收取服务费

成为汽车行业潜规则

根据西安女车主的表述,西安利之星极力推荐分期贷款,在她答应选用分期付款并交完首付办理贷款时,利之星相关负责人忽然提出还有一笔金融服务费,大约1.2万余元。

而在此之前,这名女车主对这笔费用并不知情。

利之星相关负责人坚持让女车主通过微信二维码扫码支付被拒后,转身离开。僵持一阵之后,这名女车主通过两次微信转账,共支付1.2万余元服务费,但没有收到正规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奔驰金融官网,《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收费项目公示》文件显示,公司提供出具车辆抵押文件、出具解除车辆抵押文件、车证资料/购车发票、开具还款情况说明、开具交易明细、开具抵押文件说明,开具每月还款发票等服务,且收费标准为免费。

女车主多次强调“资料自己提供,银行自己来跑,流水自己打,但为什么交这一笔服务费?这笔服务费服务内容是什么?”并要求4S店官方给出解释,但在她提供的录音中未涉及来自4S店的具体回应。

4月14日,梅赛德斯——奔驰发表声明称: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要求经销商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笔处于舆论风暴中的金融服务费究竟是什么费用?从一则合肥市工商局的处罚案例中,可窥见此类金融服务费的操作模式。

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工商局曾对当地一家丰田汽车销售公司处以43万元罚款。在此处罚案例中,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公司根据车价高低和贷款金额不同,利用销售汽车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意见反馈、放款资料准备、公证抵押陪同、后期清收及解押等服务为名,按每台车2000元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务费。

在郑州某汽车4S店从事销售工作7年的业内人士张林(化名)向媒体透露,从购车可以分期付款开始就出现了汽车金融服务费,只要消费者在购车时分期贷款,都要交金融服务费。金融服务费用归4S店,且一般不开发票收据。

据张林介绍,各店在收取金融服务费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操作方式。“有的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会给客户算到优惠和折扣中,比如买车时本来可以优惠15000元,向购车人收取金融服务费15000元,销售人员就可以告诉购车人说给优惠了3万元,这优惠的15000元抵扣了金融服务费,这就相当于没有收取金融服务费。而有的4S店确实没有把收取金融服务费算到优惠和打折中,这个钱就是4S店赚了。关键是看4S店是否将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折扣’掉。”

《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这笔金融服务费的多少与贷款金额有关,一般为贷款金额的2%至4%。

一名北京车主告诉记者,北京地区常见的金融服务费为购车贷款总额3%,这笔钱不会在金融合同里标注。

记者从一些其他品牌的汽车销售人员处获知,如果客户采用按揭方式,基本每个4S店都会私自收取一笔金融服务费,有些4S店打底收费是3000元,有些是按照贷款金额的3%收费,贷款越高收费越高,但这笔费用可以讲价。除了金融服务费外,4S店还可以从合作的银行或者汽车金融公司获得客户按揭的返点费。如果客户全款购车,则不会收取这些费用。

按揭购车被迫缴费

巨额利润实为诱因

按照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傅蔚冈的说法,在激烈的汽车市场竞争中,汽车经销商通过卖车并不能挣多少钱,而通过收取金融服务费,可以为汽车经销商带来利润。

“对于很多4S店来说,金融服务费就是把很多售价上便宜给消费者的部分拿回来了。售价在4S店的价格都是一样的,如果售价比别人贵,消费者就不会购买,但如果经销商提出金融服务费,很多消费者可能不在意。”傅蔚冈对记者说,“现在有些畅销车型,如某品牌保姆车,可以不要金融服务费,而是要加价购买。但现在绝大多数车没有资本向消费者加价,这时候很多4S店就想办法收金融服务费,很多不需要贷款的人也会被鼓动贷款购买”。

据业内人士透露,其实,金融服务费已经成为汽车行业的“潜规则”,几乎所有的按揭购车,消费者都会被迫缴纳这笔费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占领向记者分析,有两类因素促使金融服务费成为汽车行业的“潜规则”,第一,法律没有禁止金融服务费,所以收取费用本身并不违法;第二,销售一辆车本身利润不高,销售人员获取的提成收入也相对较低,金融服务费的收取成本很低。例如,此次奔驰维权女车主1.2万余元的金融服务费,其实销售人员没有提供多少服务,所以这块利润率更高。

赵占领说,捆绑甚至强迫销售等行为在汽车消费领域屡见不鲜,也是因为利润率高,“例如,选配件必须要从4S店选,以及后续的保险、贷款等”。

而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则认为,如今销售商收取金融服务费“实际上已经成为行业的明规则”。执法不严是销售商敢于通过不平等条款坑害消费者的原因之一。

不过,对于金融服务费存在的必要性,一位汽车金融行业从业者称,目前,4S店的利润很低,如果没有此类金融服务费,也会通过其他名目收费来摊平。因此,应理性看待此类费用,让其在阳光下运行才是可行之计,“金融服务费可以存在,毕竟比全款卖车增加不少人力成本,但没必要收取过高的费用。期待监管部门能给手续费制定标准”。

诱骗消费涉嫌欺诈

乱收费用违法违规

那么,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

对此,或许可以从法院的相关判例中找到答案。根据北京晨报2018年1月的报道,赵先生在4S店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4S店要求赵先生缴纳一笔3380元的金融服务费,但由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赵先生将4S店诉至法院。

4S店辩称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明确约定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也向赵先生出示了相关的收费通知单,赵先生在知晓这笔费用后才缴费。

法院认为,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关于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赵先生购买汽车并支付车款,4S店应当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汽车,其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和上牌费并不影响赵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

“从合法性角度来说,金融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汽车经销商不是金融机构,也不能提供金融服务。所谓的金融服务费,实际是在骗车主的钱。”吴景明说,国内汽车销售商存在的最大问题,一方面是通过销售业绩骗取生产商的返利;另一方面通过诱导购车者贷款从中收取金融服务费。

在吴景明看来,金融服务费是销售商的黑色收入,“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在民事价格以外的一种乱收费现象,明显违反了我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具体到此次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据央视报道,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副局长刘林称,西安利之星4S店通过个人账户收取12575元金融服务费的行为违法违规,税务机关已进入现场,对所有收据进行核实。4月16日,税务部门回应称,奔驰女车主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实际支付给了第三方公司,实为“垫资担保”费用。

有律师认为,“在奔驰事件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4S店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以强制、诱骗、隐瞒的方式,使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项目,涉嫌欺诈”。

还有法律人士认为,如果4S店通过微信方式转账收取的服务费未计入企业收入,还涉嫌偷税漏税。

在赵占领看来,4S店是这一欺瞒行为的责任主体,因为销售方是4S店,销售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销售员所收的金融服务费要交给公司,公司再以某种方式(奖金、提成)给销售员,所以这是由4S店造成的”。

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商品由实物商品、服务商品、体验商品构成,消费者习惯于购买实物商品,不习惯于购买服务商品(比如A对B提供的各种服务)、体验商品(比如A与B之间的相互互动,产生体验,包括网下体验和网上体验)。既然商品由三个方面构成,那么在购买活动前,消费者都有知情权、选择权、购买权,不仅仅是实物商品,服务商品、体验商品都是如此。但现在购买服务商品、体验商品的消费者权益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照顾。

洪涛认为,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商品,如果是消费者知情、消费者选择、消费者购买的,那么应该收取相应的费用,即金融服务费。但如果没有让消费者知情,没有经过消费者选择,强迫消费者购买,是“捆绑”的,那么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范金融消费服务

杜绝滥用政策行为

4月16日,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监管科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高新分局已成立了由副局长牵头的专案组处理此事,目前事件还在调查中。

“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内部迅速组织力量彻查4S店‘金融服务费’背后的黑手及利益链条是应该的。汽车品牌商也应该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一旦有这种行为被投诉,品牌商也要对4S店经销商进行处罚。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赵占领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说,监管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是否要收取金融服务费?如果收,以什么名义收?如果不收,此前4S店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只要没有超过3年诉讼时效,是否都可以凭收据追回,同时计提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在刘俊海看来,奔驰公司和经销商本身是关联公司,有上下游业务,从经销商处获得利益补偿,并在提供服务时收取利息,没有理由再收取金融服务费。

“4S店一般挣卖车的买卖差价或佣金,其收取了金融服务费,但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刘俊海强调,“金融服务费的收取不公平、不合理,没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没有向消费者披露收取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企业在推行汽车金融消费贷款时,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遵守商业银行对金融消费贷款的政策和规定,不能利用政策谋取额外利益,损害消费者权益。

邱宝昌建议,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滥用金融消费服务行为,促使金融消费服务规范化、合法化;企业也要自律,不要通过欺诈、欺瞒消费者来盈利;消费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咨询清楚消费贷款的相关信息,不要随便签合同,“关于金融消费,要问清楚有哪些服务和收费,问清楚后,将其落实在书面合同上,要留痕,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责任编辑:L075]

中央机构|人大机构|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政协机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驻外机构|友情链接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网络110报警服务|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中国新闻网站联盟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京ICP备12018864号-15

关于我们|人员查询|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本站地图|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1917256|刊登广告|对外服务:访谈直播广告展会无线

可信网站

诚信网站